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近日签发第44号环境保护部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新版《名录》)。新版《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据了解,2016年,为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环评制度改革的需求,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审批效率,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旧版《名录》进行修订。新版《名录》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据了解,新版《名录》明确了畜牧业,金属制品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核与辐射等50个大类的建设项目划分。每个大类下又进一步精准划分若干小类。
环境保护部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新版《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此外,新版《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需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